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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执他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株洲新桥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新桥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他8号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桥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红旗北路附52号金属材料大市场3栋8号。法定代表人刘美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株洲车辆厂内。法定代表人汪波,该公司总经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的(2012)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桥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种种原因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桥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为了及时有效执行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的(2012)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桥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依法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