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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辛德成与辛德全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辛德成,辛德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德成,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侯志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辛德全,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再审申请人辛德成因与被申请人辛德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辛德成申请再审称,辛德全盗用辛德成的姓名、利用公安局的权利,改换二人身份证,强取豪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侵占辛德成退休后5年的工资54498.51元,必须依法退回。二审判决认定辛德全享受辛德成的退休金及医疗保险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辛德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辛德全是以辛德成的名义在案涉陶瓷厂工作,但实际的劳动者是辛德全,故二审判决认定应由辛德全领取退休金及保险待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但2011年6月14日,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普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即辛德成的工资卡、医疗卡归辛德成所有。自2011年7月1日起,辛德成每月给付辛德全500元至辛德全去世为止。辛德成、辛德全各自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协议工资卡、医疗卡归辛德成所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依据调解书确认的协议内容履行。现辛德成主张自2004年办理退休,至2011年期间的工资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辛德成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辛德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梦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