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晋科与曾宪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科,曾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晋科,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曾宪斌,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孙晋科与被执行人曾宪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