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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林昌与郭生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昌,郭生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昌,男,1985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郭生川,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王林昌与郭生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林昌已受偿2500元,未受偿27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郭生川被判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光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