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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陕西众心捧月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众心捧月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心捧月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海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瑞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心捧月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心捧月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将案款31411.54元和利息及执行费363.22元全部交至于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43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