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猛与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猛,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黎猛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黎猛与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73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6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