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章良成、孙法珍与嵊州市米兰网吧、邹凯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良成,孙法珍,嵊州市米兰网吧,邹凯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4260号原告:章良成,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孙法珍,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米兰网吧,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江南春城***号。主要负责人:邹凯黎。被告:邹凯黎,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雷岗,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章良成、孙法珍与被告嵊州市米兰网吧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因两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通知邹凯黎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良成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被告邹凯黎(兼嵊州市米兰网吧负责人)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雷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良成、孙法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部分经济损失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章某父母,章某在2015年8月11日晚21时许,与网吧管理人员安渔康发生争执,在网吧内被安渔康残忍杀害。案发后,孙法珍因丧子伤心过度,于2016年2月9日突发脑出血,经治疗已经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需人扶养。由此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有:误工费2650.60元(132.53元/天×20天)、死亡赔偿金807860元(40393元/年×20年)、丧葬费80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940810.60元。另孙法珍已经丧失劳动能力,须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548480元(27424元/年×20年)。安渔康系被告嵊州市米兰网吧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网吧事先准备的刀具实施犯罪行为,故网吧存在雇请和管理不当的行为,也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请。被告嵊州市米兰网吧、邹凯黎辩称,1.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部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2.对于赔偿范围:误工时间过长,20天没有法律依据,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丧葬费过高,不符合相关规定,交通费300元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方已经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赔偿,孙法珍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事实依据,其扶养生活费不予以赔偿。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安渔康等人刑事案件时,安渔康等人与两原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即使被告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予以扣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下列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安渔康受雇于嵊州市米兰网吧负责网吧上网管理等事项。2015年8月10日21时许,朱华凯、丁叶锋及刘子财至米兰网吧办理上网手续时,安渔康以系未成年人为由拒绝三人的上网要求。为此,朱华凯、丁叶锋等人与安渔康及其朋友刘业发生口角。次日,朱华凯、丁叶锋、刘子财、吴摇成、章某五人协商去网吧打架。21时许,章某等上述五人骑电瓶车赶至米兰网吧,由朱华凯、丁叶锋进入米兰网吧内要求安渔康出门。安渔康见状遂携带一把尖刀,纠集正在上网的刘业及安顺东至网吧门口。双方因言语不和,随即发生互殴,章某、吴摇成、刘子财均上前帮忙。期间,章某被安渔康的尖刀刺中颈部后死亡。在案件侦查阶段,安渔康家属交付了5万元、米兰网吧交付了3万元给被害人章某家属。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渔康、刘业、朱华凯、丁叶锋四被告人的(2016)浙06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期间,安渔康等四人又共赔付了15万元(其中安渔康赔付了7万元),章成良、孙法珍遂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赔偿谅解书,对四被告人予以谅解,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承诺不再就民事赔偿另行提起诉讼。另查明,嵊州市米兰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邹凯黎。本院认为,安渔康受雇于嵊州市米兰网吧,因前一日管理上网事宜与朱华凯、丁叶锋及刘子财引发纠纷,案发当日在管理网吧时与找其寻事的章某等五人再次发生纠纷,并持刀将章某刺伤致死,其表现形式与其网吧管理行为具有一定内在联系,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范围。本案中,安渔康与嵊州市米兰网吧虽系雇佣关系,但致章某死亡的实际侵权人为安渔康,两原告可基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或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要求侵权人安渔康承担侵权责任。在请求权竟合时,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已以出具赔偿谅解书形式与安渔康达成赔偿协议,且已接收了安渔康的赔偿款,并承诺不再就民事赔偿另行提起诉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赔偿谅解书内容看,两原告可得赔偿款即使超过嵊州市米兰网吧和安渔康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也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在此情形下,允许两原告放弃对侵权人赔偿部分可再向雇主请求赔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雇主嵊州市米兰网吧赔偿后享有对雇员安渔康的追偿权。而侵权人安渔康已按赔偿谅解书履行完毕,不应再支付赔偿款。雇主的追偿权因侵权人雇员的抗辩而不能实现,这就使得雇主权益受到损害,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院认为两原告已选择侵权人安渔康赔偿,在赔偿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情况下,对其放弃请求部分丧失了向雇主嵊州市米兰网吧主张的权利。综上所述,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章良成、孙法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章良成、孙法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