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龙文与响水县安利达驾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孙龙文。被执行人响水县安利达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乔庆雄,该××经理。原告孙龙文诉被告响水县安利达驾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198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县安利达驾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孙龙文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1440元,合计31440元。逾期后,被告均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均予以查封,短期内不能处理完毕,可暂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被查封,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可暂予终结执行,待资产处置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