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4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426号之一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三洋能源路99号。法定代表人:濮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平,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群,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西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杨坚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市相城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市相城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5480元,由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