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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明诉被告赖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明,赖洲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1民初2113号原告:刘世明,男,43岁。被告:赖洲文,男,38岁。原告刘世明诉被告赖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洲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世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赖洲文立即归还原借款14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多次以企业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3年12月30日借款50000元,2014年6月5日借款20000元,2014年6月8日借款15000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30000元,2014年8月20日借款30000元。所有借款均是现金交付。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暂无还款能力为由推搪。被告赖洲文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3年12月30日借款50000元,2014年6月5日借款20000元,2014年6月8日借款15000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30000元,2014年8月20日借款30000元,共计金额145000元。所有借款均是现金交付。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需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的多份借条,并提供证人证实借款事宜。被告收到本院的传票未到庭应诉,放弃抗辩权,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予以确认,被告应即时履行还款义务,金额为借条累计金额145000元。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洲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所借原告刘世明借款1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赖洲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伦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