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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静与李才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李才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519号原告:刘静,女,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夏韵策,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才秀,女,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李才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