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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赵小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赵小晚,韩坚伟,HANép.HUANGR,江永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96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锦阳大楼。负责人戴淑雅,支行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紫朴,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赵小晚,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韩坚伟,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HANép.HUANGROXANE,YIXIN(韩一新),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国内住址瑞安市。被执行人江永澄,男,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小晚、韩坚伟、HANép.HUANGROXANE,YIXIN(韩一新)、江永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小晚、韩坚伟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塘下支行关于编号为826002014个贷字0001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万元、期内利息8315.92元、逾期利息20473.49元(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暂算至2015年3月30日)、复利166.8元(分别以借款期限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2、被执行人韩一新对被执行人赵小晚、韩坚伟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以登记在被执行人韩一新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临河花园三单元1503室的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10)第201-03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介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韩一新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3年高抵字0002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的优先受偿以最高抵押金额215万元为限。3、被执行人江永澄对被执行人赵小晚、韩坚伟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江永澄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2年高保字002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10万元为限。本院同日于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各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赵小晚在瑞安住建局无房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韩坚伟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号房屋(产权证号:××号)另案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和案外人林海滨(第二顺序抵押权人),现该处房屋已在【(2016)浙0381执1597号】案件中拍卖成交,拍卖成交所得案款在扣减必要的费用后尚不足以支付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林海滨。登记在被执行人江永澄名下分别坐落于瑞安市××街道××室房屋(产权证号:××号)和坐落于瑞安市××街道××室房屋(产权证号:××号),本院另案【(2016)浙0381执2968号】中依法予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HANép.HUANGROXANE,YIXIN(韩一新,女,护照号码:06AX05476)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单元××室(产权证号:00××44)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另案【(2016)浙0381执2968号】中依法予以查封。3、被执行人赵小晚、韩坚伟、江永澄在瑞安市公安局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10月9日,被执行人韩一新及江永澄就本案及(2016)浙0381执2967号两案中分别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25万元和60万元,合计偿还185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江永澄缴清本案的受理费18561元、执行费17483.16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韩一新抵押责任和江永澄的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韩一新和江永澄所涉房产的查封。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赵小晚、韩坚伟继续承担偿还本案贷款利息。2016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赵小晚、韩坚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房产查询资料、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2016年10月9日被执行人韩一新及江永澄已清偿本案的贷款本金150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江永澄缴清本案的受理费18561元、执行费17483.16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韩一新抵押责任和江永澄的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赵小晚、韩坚伟应就本案贷款利息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登记在被执行人韩坚伟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号房屋(产权证号:××号)另案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和案外人林海滨(第二顺序抵押权人),该处抵押房产拍卖成交后,所得拍卖款在扣减必要的费用后尚不足以支付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1执29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王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韩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