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窦进明与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进明,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663号申请人窦进明,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负责人杨少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127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拒不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在农业银行固原新区支行的账户2940600*********925存款8710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屈效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