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玩忽职守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湘04刑申17号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玩忽职守一案,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耒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申诉人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指令耒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