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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龙克群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克群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克群,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克群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克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龙克群因认为沙坪坝区某物管不处理其住家的房屋漏水问题,遂堵住小区伸缩门。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山洞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派民警杨某某带协勤侯开端到现场调解,被告人龙克群不听从民警劝解,仍拉住小区伸缩门不让打开,用嘴咬伤了强制拉其离开的民警杨某某的左上臂,随后被民警强制带至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山洞派出所,后移交新桥派出所侦查。被告人龙克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民警杨某某被咬伤致左上臂外侧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害人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书面谅解书,认为被告人龙克群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礼道歉,真心悔改,对其表示谅解并放弃民事追诉。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克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谅解书,证人屈某某、胡某、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伤情照片,门诊病历,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龙克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克群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克群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克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克群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龙克群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克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