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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海波,黄周军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波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波,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现住重庆市忠县。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本案事实)于2015年6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5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周军、马海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周军(参与首次庭审之后,至今未到案)、马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依法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同年10月17日裁定对被告人马海波恢复审理,并对被告人黄周军继续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晚,袁某1与被害人李某在重庆市忠县拔山镇某足店内因纠纷打架。期间,郭某被误伤,遂通知其丈夫即被告人黄周军在忠县新生镇高速公路出口拦住被害人李某,等候其处理。被告人黄周军遂邀约被告人马海波等人,并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牌路虎车堵在前述高速路出口通道内。然后,被告人黄周军爬上路虎汽车引擎盖,用脚踩引擎盖,用钱包砸车顶;被告人马海波也爬上路虎车引擎盖,用脚蹬前挡风玻璃。二人前述行为造成路虎汽车引擎盖、车顶板金、天窗滑轨受损。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修复费用17846元。2015年6月2日,被告人马海波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指控认为,被告人马海波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晚,袁某1与被害人李某在重庆市忠县拔山镇某足店内因纠纷打架。期间,郭某被误伤,遂通知其丈夫即被告人黄周军在忠县新生镇高速公路出口等候被害人李某,以便“讨要说法”。被告人黄周军遂邀约被告人马海波等人驾驶车辆到达前述高速公路出口附近,等候被害人李某到来。随后,被害人李某驾驶无牌路虎车驶过前述高速公路ETC收费口,二被告人遂将其拦住,要求下车论理。因被害人李某未下车理会,遂被对方车辆堵在ETC出口通道内。后因其仍不理会,被告人黄周军、马海波遂先后爬上无牌路虎车,用脚跺车辆引擎盖、踢前挡风玻璃并用钱包砸车顶,造成车辆引擎盖、车顶、天窗等部位受损。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修复费用17846元。2015年6月2日,被告人马海波到忠县公安局三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被告人马海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178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海波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自首证明,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通话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案款收据,证人袁某1、郭某、陈某1、刘某、袁某2、李某、江某、莫某、陈某2、饶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周军、马海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波等人因民间纠纷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7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马海波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波系经他人邀约参与作案,且赔偿被害人车辆修复费用,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波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评价。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海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马海波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四十六元(已赔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明华人民陪审员  吴兴发人民陪审员  杨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