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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苏良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苏良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327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西大道92号、96号、100号。负责人:钱建英,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培,男,该行客户经理,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苏良兴,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仙游县。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被告苏良兴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以无法直接送达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游金高人民陪审员  周建忠人民陪审员  郑福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琳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