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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爱英与被执行人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英,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周爱英,女,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X县X干部。被执行人:周冬梅,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X县X教师。申请执行人周爱英与被执行人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周冬梅于2016年5月10日之前归还原告周爱英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周冬梅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还有正在执行的案件,本院已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在钱的案件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我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通过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30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