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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和田县林业局、张瑞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田县林业局,张瑞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和田县林业局,住所地: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力提甫·艾合买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刚毅,该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德华,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瑞琴,女,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迎宾路**号楼*单元***室。上诉人和田县林业局与上诉人张瑞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和中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和中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21.17元(上诉人张瑞琴已预交)退回张瑞琴,二审案件受理费64329.40元(上诉人和田县林业局预交)退还和田县林业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 湘 虎代理审判员 库西塔尔代理审判员 崔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忠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