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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通通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培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通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培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918号原告:南通通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黄河路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393340277H。法定代表人秦亚军,总经理。被告:周培培。原告南通通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培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通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通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