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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继烽、李吉平与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烽,李吉平,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643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烽,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吉平,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宾,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继烽、李吉平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邓次奎返还原告王继烽、李吉平的保证金200万元,投资款93.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扣除被告邓次奎代原告李吉平偿还的58万元,共计385.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2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给付100万元,2016年4月1日给付30万元,2016年5月1日给付100万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仅履行首期100万元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