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8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1)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姚百隆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百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816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自编之二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83960699。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小燕,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蝶,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姚百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长乐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301046XU。法定代表人:杨卫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光煜,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百隆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