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清与被执行人邸云龙、刘丽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清,邸云龙,刘丽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清,男,汉族,1955年8月24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邸云龙,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生,农民,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新民村*组。被执行人:刘丽南,女,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文清与被执行人邸云龙、刘丽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23执2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