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748号原告:黄��。被告:金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姚桢荣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施群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