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748号原告:黄��。被告:金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姚桢荣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施群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