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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罗某某,女,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执行的马某某依据(2016)宁0425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蓓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