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5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罗某某,女,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执行的马某某依据(2016)宁0425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蓓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