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公路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汽修站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公路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汽修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公路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汽修站。法定代表人:常学粹,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呼玉祥,总经理。卢氏县公路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汽修站申请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修理合同一案,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卢氏县公路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汽修站的申请进行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4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公路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汽修站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