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南安市石井镇中兴石材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南安市石井镇中兴石材厂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9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街560号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9455。负责人:伍朝晖,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公司员工。被告:南安市石井镇中兴石材厂,住所在南安市石井镇三乡村后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186476-9。负责人叶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发,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南安市石井镇中兴石材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颖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