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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邹圣文与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圣文,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4行赔初2号原告邹圣文,……(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圣文诉被告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案中,原告邹圣文……(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准许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谢新向审判员 王 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舒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