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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5328李春雷与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亳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雷,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亳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328号原告:李春雷,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宋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010517054。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亳州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石玉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乃胜,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197847。原告李春雷诉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亳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与我院(2016)皖1602民初5274号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皖1602民初5274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