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聪诉刘柱、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刘柱,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602号原告:李聪,女,1981年8月7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柱,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陈凯,男,1983年1月5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聪诉被告刘柱、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李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