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执1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又昌科技有限公司与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兴又昌科技有限公司,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4执1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又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黄金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统赢软性电路(珠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又昌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人民币214,318.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3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311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219,616.45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颜永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海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