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静与姜佩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姜佩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817号原告李静,女,1969年6月生,汉族,居民。被告姜佩佩,女,约35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姜佩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