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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云申请执行沈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沈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沈富民,男,汉族,住遂平县张云申请执行沈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遂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于同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8执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万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新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