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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民初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袁某、蒋某甲与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833号之一原告:袁某。原告:蒋某甲。法定代理人:袁某(系原告蒋某甲之母)。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某、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袁某、蒋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乙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蒋某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蒋某甲承担。审判员  吴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