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7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怀峰与杨涛涛、赵佳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峰,杨涛涛,赵佳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7648号原告:陈怀峰。被告:杨涛涛。被告:赵佳嫁。原告陈怀峰为与被告杨涛涛、赵佳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涛涛、赵佳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陈怀峰起诉称:被告杨涛涛与赵佳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急用资金于2015年10月8日,被告杨涛涛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2%,按月付息。至2016年8月8日被告拒付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催讨无果,被告分文不归。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杨涛涛及被告赵佳嫁共同偿还借款计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9月8日至执行完毕,按月息2.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称:借款后,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7日,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杨涛涛及被告赵佳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计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涛涛、赵佳嫁未作答辩与举证。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陈怀峰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条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月利率降至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赵佳嫁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涛涛、赵佳嫁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怀峰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涛涛、赵佳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