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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永久与李景阳、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久,李景阳,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久,男,1958年8月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景阳,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忠,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久与被执行人李景阳、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景阳位于新天地小区的车库进行查封、除已查封车库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