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苗苗、孙午相与被执行人尹朋飞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苗苗,孙午相,尹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孙苗苗,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申请执行人孙午相,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尹朋飞,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朋飞名下银行存款1978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