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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黄文萍与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萍,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02民初1943号原告:黄文萍,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被告:陈文,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原告黄文萍诉被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截至同年7月止,被告还款30,000元,尚欠70,000元未还。被告陈文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现役军人,与原告的男朋友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8日,被告通过原告的男朋友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10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借到黄文萍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此据。借款人:陈文。身份证号:431123198208270016,2015.2.8”。后被告陆续还款给原告,截至2015年7月止,被告共还款30,000元,尚欠原告7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陈文未能按约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系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原告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黄文萍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陈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