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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忠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82-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公司员,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张忠祥,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忠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忠祥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忠祥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