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唐俊与唐春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唐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唐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湖南省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唐春丽,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唐俊与唐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春丽家境窘困,工资每月约3000元左右,且其丈夫杨晖因疾病于2005年去世,大女儿杨可可因先天残疾无人照顾至今由县福利院护理、看管,每月由被执行人唐春丽缴纳2310元的护理及生活费,小女儿杨远平随同被执行人唐春丽居住生活。除工资外,被执行人唐春丽无其他经济来源,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春丽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该案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