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建峰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建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终358号原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建峰,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于长子县,汉族。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子县看守所。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健峰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晋0428刑初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蒋健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蒋建峰系长子县李村煤矿抽采队工人。2013年春天,蒋的亲戚段某某问蒋能否给其外甥肖某某办理在煤矿的工作,蒋谎称可以,遂段介绍肖认识蒋,蒋以往李村煤矿办合同工为由陆续向肖索要35000元。当肖打听得知蒋办工作不实后,向蒋要钱,蒋对肖、段二人谎称其已办好指标,得有人顶替,方可给肖退钱,于是段介绍其外甥张某某顶此指标,蒋以此为由陆续向张索要70500元。后蒋向段谎称李村煤矿不再招本地人,可将张某某和其他想办工作的人办成常村煤矿合同工,问段是否有人想往常村煤矿办工作,段又介绍其朋友赵某某,为赵的儿子赵某1办工作,赵某某将办工作钱款交予段,蒋陆续向段以办工作为由索要77000元。后蒋并未办成工作,将所得款挥霍。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蒋的家属向肖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分别退款30000元、77000元、80000元,三被害人均对蒋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长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蒋建峰的基本身份情况。3、书证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复印件12支、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证明杨某某或杨委托他人向蒋建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入或汇入共计47500元。4、书证证明复印件,证明“今天证明段某某为张某1工作一事中未开资一分证明人:蒋建峰2015年1月3日”。5、书证欠条复印件2支,证明“今欠段某某现金壹万元整2015年1月3日立此为据蒋建峰”;“今欠到段某某为办工作一事现金共计陆万柒仟元整立此为据蒋建峰2014年3月20日”。6、证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书证收据、谅解书,证明蒋建峰家属退赔张某某77000元,张对蒋的行为表示谅解。7、被害人肖某某的询问笔录、书证收条、谅解书,证明蒋建峰家属退赔肖某某30000元,肖对蒋的行为表示谅解。8、被害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书证收条、谅解书,证明蒋建峰家属退赔赵某某80000元,赵对蒋的行为表示谅解。9、证人段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蒋建峰是其舅舅家的儿子。其总共介绍肖某某、张某某、赵某1让蒋建峰给找工作,没有介绍过长治县的人。2013年正月,家庭聚会的时候,其与蒋建峰在一起闲聊,其说其外甥肖某某没工作,看能不能帮忙找个矿上的工作,蒋建峰说可以,可是要花钱了。这样其把找工作的事情告诉了肖某某,肖某某同意了,随后在其的见证下,肖某某分多次给了蒋建峰35000元。之前其在公安上说其不清楚肖某某给了蒋建峰多少钱,是因为公安机关问的比较笼统,其的表述也不清楚,笔录其也没有认真看,心情也不好,肖某某给钱其是见过的。当时蒋建峰说的是给肖某某找潞安矿务局工程公司合同工的工作,待遇方面就是月薪5000、6000元,可以缴纳保险,可以达到与正式工一样的待遇。快到2014年的时候,蒋建峰还没有给肖某某办好,其一打电话给蒋建峰询问情况,蒋就说是快了。至始至终,蒋建峰从来没有跟其说过肖某某的工作已经办好了,只要其打电话,蒋建峰就说快了,让其等几天。后来时间拖得太长,肖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舅舅,我自己也打听了一下,潞安矿务局工程公司根本没有招人,即便招也是外包工,工作条件非常差,可以随时解聘,要不然你给蒋建峰说一下,我不去工作了,看蒋建峰能不能退我点儿钱。后来,其给蒋建峰打电话说:肖某某不去工作了。蒋建峰说:我工作已经办好了,他不去了,钱也退不了。其说:不退钱可是不行啊。后来蒋建峰让其问一下张某某是否愿意将这个肖某某的指标顶替,还说不让其管他给张某某要多少钱办工作,反正最后从张某某办工作的钱中抽1万元退给肖某某,其余的钱就不可能再给肖某某了。由于蒋建峰说怕浪费了已经找好的指标,于是其就找到了张某某,而且蒋建峰说5万元就可以办好工作。随后,蒋建峰叫上其去张某某家拿了2万元现金,后来张某某通过银行给蒋建峰打了多少钱,其不知道,但是每一次打钱的时候都会问其一下,说:人家蒋建峰要钱呢,要不要给。其说:办工作呢,你不给人家钱,怎么给你办工作。于是他就给蒋建峰打了钱。后来张某某跟其说他己经给蒋建峰打了6万多元了,可是还没有办好工作。于是其就给蒋建峰打了电话,蒋建峰说:我也没办法,办工作要钱呢,你要是不打钱了,那我就不办工作了,你自己看着办吧。其也没有办法了,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说:己经给了他那么多钱了,不给他打钱,就不给办工作了,还是把钱打过去吧。蒋建峰给张某某要钱就是以往李村煤矿办理合同工的名义。后来李村煤矿出了事儿了,不要长子本地人,所以蒋建峰告其说把张某某往常村煤矿办工作,已经快办好了。给张某某办工作蒋建峰也拖了有一年多了。到最后的时侯,其听张某某说蒋建峰又要给他借2000元钱,没有欠条。但是之前蒋建峰给张某某要的钱,绝对是以办工作为由,需要送礼,请领导吃饭。2014年夏天,蒋建峰又给其打电话说:李村煤矿出了事儿了,不要长子本地户口,我有两个领导调到常村矿了,之前的都没有办好,这一次绝对能够办好,你看你身边有没有相好的儿子想往常村矿办的,绝对一次全部办好。这样其就打电话联系了赵某1的父亲,他同意出蒋建峰所说的7、8万元给赵某1办工作。这样赵某1的父亲领着其儿子到其长子的家给其送了7万元的现金。蒋建峰告其让其先给他送6万,赵某1的父亲说:我先把这7万元全部放这吧,来回送钱也不方便。后来其就把这6万元送到了长治市客运中心蒋建峰的手里,蒋建峰还信誓旦旦的跟其说不用半个月的时间,两个人的工作绝对全部办好,让其先回去。后来又过了几个月,蒋建峰主动给其打电话说:哥,我现在请领导吃饭,你赶紧给我打7000元钱。其当时不在家,让其妻子在工商银行给他打了7000元。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蒋建峰来其家找到其说:哥,你先给我拿3000元钱。吞吞吐吐也没有说清楚干嘛,好像是要交什么地皮费,其就给了他3000元。一直到了2014年快到腊月,赵某1的父亲催其为什么工作还没有办好,其就打电话问蒋建峰,蒋说过了正月十五张某某和赵某1的就全部办好了。过了正月十五,其再给蒋打电话,蒋说:哥,你再我1万元钱,是赵某1的培训费,张某某的培训费就不用给了。这样其就又给了他一万元。当时给蒋建峰这1万元的赵某1培训费时,其给蒋建峰说:我给你这一万元钱是可以的,但是你得给我打个条子,证明这个钱是给你蒋建峰了,我没有花这个钱,省的张某某和赵某1误会我。蒋建峰说:还要干什么了,我什么也给你打上?其说:你要是不给我打,我就不给你这一万元钱。后来蒋建峰同意了。蒋就在当天给其打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时间是2015年1月3日。还打了另外两张条子,一张证明其为张某某办工作没有花一分钱,另一张条子上写的是欠其67000元,实际就是为赵某1办工作花的67000元欠条,条子上标注的日期是蒋建峰随便写的,这两张条子也是其硬逼迫蒋建峰打的。后来蒋建峰说:你等吧,肯定快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其给蒋建峰打电话己经完全打不通了。快到清明节的时候,其和其妻子实在没办法,就去蒋建峰的住处找他,他正好在家,其问他工作的事情总得解决吧,蒋建峰说:你告我吧,我正想住呢,你要是不告我的话,我上了班慢慢还你。其一开始问赵某1的父亲要了7万,后来蒋建峰给其要1万元赵某1的培训费,其给赵某1的父亲打电话,他让其先垫上,其自己垫了1万给了蒋建峰,后来赵某1的父亲把这1万元给了其。这样其总共拿了人家8万元。10、证人赵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于2011年开始担任长子县李村煤矿抽采部部长,蒋建峰在李村煤矿抽采队上班。其与蒋建峰就只是在一个单位,只认识而已,没有多深的交情。蒋建峰没有找其给别人安排到李村煤矿工作,其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没见到过蒋建峰了,其记得最后一次蒋建峰来其办公室找其,是他自己工作的事情,没有找其给别人安排过工作。其安排不了别人到李村煤矿工作,抽采部是负责生产的部门,其只能管生产,管不了人事的事情,况且安排工作也不是其能力范围内的事。李村煤矿就其一个叫赵某2的。11、证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老婆在长治市城区桃园村卖小吃的时侯,跟蒋建峰家紧挨的,其就认识了蒋建峰。王某是其侄儿,是其介绍蒋建峰认识王某的。当时其父亲去世的时侯,其侄儿王某去了其家了,蒋建峰也去了。晚上守夜的时侯,其就介绍蒋建峰跟王某认识了,其侄儿当时在常村煤矿的包工队上班,是个领班的。蒋建峰就跟其侄儿说是要介绍两个人去上班,然后蒋建峰就跟其侄儿王某开始说这个事情,其就没有再管这个事情。12、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常村煤矿工程公司工作,担任生产队长职务。其认识蒋建峰,其爷爷去世的时侯,蒋建峰和其小爸王某某一起去了其爷爷家,是其小爸王某某介绍认识的。在其爷爷家,蒋建峰跟其说他有一个亲戚在家没事干,想去夏店煤矿找个包工队工作,刚好其也认识夏店煤矿外包工队的人,其就答应给他问问,而且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后来过了一段时间,蒋建峰给其打电话说是要去其家里坐坐,其就同意了,于是他就拿了一箱奶去了其家,去了之后还是跟其说给他亲戚安排工作这个事情,其答应给他赶紧问问,当天他走的时候给其放下2000元钱。之后又过了一段时间,蒋建峰一直给其打电话追问安排工作这个事情,但是夏店煤矿那个外包工队不要人,其也没办法,另外其觉得蒋建峰这个人也不靠谱,其就去关村蒋建峰家把2000元钱还给了他,后来其就不管这个事情了,联系也比较少。13、证人王某1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常村煤矿抽采队工作,担任班组长。其不认识蒋建峰,也没有人找其帮别人办理来常村煤矿工作的事情,其自己都还是合同工,没有能力帮别人办理来常村煤矿工作。14、证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其舅舅段某某和蒋建峰去了长子县丹朱东街其家里,其舅舅说这个蒋建峰在李村煤矿上班,是正式工,可以给其丈夫张某某把工作安排到李村煤矿。当时因为是其舅舅领的人去的,其就相信了蒋建峰,当天就给了蒋建峰两万元钱,然后他们就走了。后来过了几天,蒋建峰跟其联系说还要两万元钱,并且给了其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其就到工商银行给对方汇去两万元钱。之后蒋建峰就一直陆陆续续的跟其要钱,有时侯说是找关系请吃饭了,有时候说是送礼了。反正连上刚开始的四万元,一共给了对方七万四千五百元钱,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银行给对方把钱打过去的,只有最后一次蒋建峰说给其弄好工作了,其到长治市郊区关村那里给了他五千元钱现金,但是对方一直都没有给其安排好工作,这都等了快两年了,现在也找不到这个蒋建峰,去他家他老婆说他就长期不在家,只是后来说是要到公安局告他时,他给其打了个电话,说会慢慢的还其钱,让其不要去告他,结果还是没有还其钱,所以其就来报案了。对方给其的是工商银行卡号,卡号是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蒋建峰,最后一次在银行给对方打了2000元钱是另一张卡,卡号其记不得了,户名叫XXX。蒋建峰没有给其写收条。有2000元是蒋建峰说手头有点事,缺2000元钱,跟其丈夫张某某借的。15、被害人肖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其小舅段某某来其家走亲戚时跟其说:蒋建峰说长子县李村煤矿招工,抽煤层气,能要上指标。过了几天,其小舅给其打电话让其见一见蒋建峰,顺便带点钱去。第二天,其拿了3000元钱和其小舅到长子县李村煤矿找到蒋建峰,其三人一起回来长子县城城东的一家饭店吃饭,吃饭时蒋建峰跟其说:工作岗位是抽煤层气,一个月五、六千元钱,缴纳保险,而且他还能照顾我。后蒋建峰跟其要5000元钱,说是请领导吃饭,其当时只带了3000元,蒋建峰说不够,于是吃完饭后其三人又到长治其家拿了2000元,一共5000元钱都给了蒋建峰。后来到了2013年1月28日,其小舅给其打电话说是需要给蒋建峰送一万元钱,其拿了一万元就来长子了,在其小舅家把这一万元钱给了蒋建峰。当时其怀疑蒋建峰能不能办成工作,蒋建峰说能办好,还说要这一万元钱就是他们领导送礼了,让其放心等待。后来到了2013年2月18日,其小舅给其打电话让其再准备两万元钱,第二天过来其家来取。第二天上午,其小舅就跟蒋建峰一起来了其家,吃过午饭后其就把这两万元钱给了蒋建峰,其当时还问蒋建峰到底是什么工种,蒋建峰说是潞安工程公司,过几天就能上班了。其等了两个多月一直没有消息,其就找人到潞安工程公司打听了一下,结果潞安工程公司就没有招工,而且招工的话也是外包工,待遇很差。于是其就跟其小舅说其有事不能去上班了,不用继续给其办工作了。后来其小舅跟其说蒋建峰只给其退三万元,刚开始请别人吃饭跟其要的5000元钱不给其退了,而且还得等到蒋建峰找到其他人办理这个工作时才能给其退钱。后来其听说蒋建峰找到其他人办理工作了,其就找他要钱,但他一直也不退其钱,于是其就来报案了。16、被害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与赵某1是父子关系,其与段某某是好朋友。段某某帮其给赵某1办过工作。2014年5、6月份,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在常村矿可以找到一个可能跟瓦斯有关的合同工,大概6、7万元钱可以办下来。后来其就同意了。2014年6、7月份,其领着其儿子并且带的与办工作相关的毕业证、体检表、照片等文件到了段某某家,给了段某某7万元现金。后来到了2014年腊月的时候,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需要培训费、衣服等,还得1万元。其说:我在外打工,你先给我垫上,我回去之后再给你。段某某说:到了2015年正月十五之后,肯定能办好。过了正月十五,其就把1万元钱又送到了段某某家。其前后总共给了段某某8万元现金。其每次给段某某钱的时候,段某某没有给其打条子。其听段某某说过好像找的是段某某舅舅家孩子给赵某1办工作。从2014年6、7月到现在,赵某1的工作一直没有办理好。其听段某某说将钱全部给了办工作的人。17、被告人蒋建峰的供述,证实2013年春天的时候,段某某问其能不能办理去煤矿上班的事情,其说可以。后来段某某就带肖某某来找其,第一次其跟肖某某要了5000元钱,随后又跟他要了三万元钱。其是找其在李村煤矿综采队的赵某2科长办理肖某某去煤矿工作这件事,其和赵某2关系不错,就没有给他钱,当时已经办理好了,结果肖某某又不去煤矿工作了,所以其也没有给肖某某退钱,这三万五千元其自己花了。后来段某某又介绍张某某找其办理工作,其当时同意了以后就断断续续的跟张某某要钱,但是李村煤矿已经不要长子县本地人了,所以李村煤矿不能办理工作,随后其又找到常村煤矿的王某1(军),想给张某某办理到常村煤矿上班,其给了王某15000元钱,让王某办理张某某上班的事情。办理的中间,段某某找其说是肖某某那个事情要了钱了没有去上班,心里过意不去,想给肖某某退上一万元钱,于是其就跟段某某说是让他再找一个人,其争取要上两个去煤矿工作的指标,然后从中抽出一万元钱给了肖某某,这样段某某就又找了一个人,其一共要了他77000元,其中其又给了王某一万元,让王某一共要两个指标。后来这个事情王某一直也没有办好,段某某一直催其,但是王某那边一直也没有办好,其也没办法,再后来段某某就不让再办了,让其退钱,于是王某就把其给他的25000元都退给其了,退给其之后,其把这两万五千元钱自己花了,也没有退给段某某他们。段某某一直找其让其退钱,其答应他慢慢退还给他,但是他不同意,非得让其一次性都给了他,其没那么多钱,就没有退给他,一直拖到现在。其一共给了王某两万五千元,是王某跟其提起过,说是办一个工作需要一万元钱,于是其给了王某两万五千元,其跟王某要三个工作的指标,办好后再给王某加钱。这三个工作指标,一个是给张某某办理的,另外两个是段某某介绍的两个人,一个是屯留的,另一个是长治县的。其通过王福(付)明认识了王某,并且听说王某在常村矿抽采队当队长,其没有具体核实过王某是否在抽采队工作,但听王某某说王某能给别人办工作。其本身认识赵某2,他是李村煤矿抽采队的负责人,其想他应该能办了工作,所以其就主动找了他。其帮肖某某找的工作是每月能挣5、6千元,合同工,可以缴纳医疗保险等,其给肖某某安排的工作符合这样的条件。因为办工作的时间拖的比较长,所以段某某担心钱没了,强迫其打了张欠条,67000元的欠条是包括给肖某某,还有屯留的一个人办工作的钱,10000元的欠条是给长治县的一个人办工作的钱,都是2015年1月3日打的,2014年3月20日这张欠条是补打的。其记不清2014年7月10日,其是否让张某某向“XXX”的账户上汇款2000元。其让张某某、杨某某往其长治关村的家中送过5000元钱,当时其是以办工作需要请领导吃饭要的。其向张某某借过2000元钱,当时是汇到其卡上的钱。其给张某某、赵某1承诺办的工作条件是跟常村矿有人事关系的合同工,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等,月收入5000、6000元。原判认为,被告人蒋建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18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建峰家属部分退赃,三被害人对蒋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对蒋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蒋建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蒋建峰退赔被害人肖某某5000元。上诉人蒋健峰的上诉意见为: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已全额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希望可以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案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能全面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蒋健峰被告人蒋建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中三被害人对原审被告人蒋健峰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在量刑时,综合全案证据,事件的起因、后果,根据蒋健峰的犯罪情节,自愿认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予以考量。据此,上诉人蒋健峰所提上诉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平审判员  王赛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