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辖终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晶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重庆晶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敏,姜维杭,姜京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建设村黑塘子社。法定代表人:许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二号附3、附4号。负责人:陶新文,行长。原审被告:重庆晶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319号附5#。法定代表人:姜维杭,总经理。原审被告:许敏。原审被告:姜维杭。原审被告:姜京廷。上诉人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綦江区,本案应由上诉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住所地在江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