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7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春风与李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风,李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风,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立平,男,1982年6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张春风与李立平民间借贷纠纷〔2015〕富裕商初字第50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立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梓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