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春风与李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风,李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风,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立平,男,1982年6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张春风与李立平民间借贷纠纷〔2015〕富裕商初字第50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立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梓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