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辖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桓台购物广场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桓台购物广场
案由
复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田贝花园裙楼商场三层301。法定代表人:周宗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原审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桓台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银座购物广场。负责人:金辉。上诉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桓台购物广场侵犯作品复制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为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桓台购物广场销售,由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QQ”系列形象的吊坠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该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该案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选择向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及原审被告之一的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桓台购物广场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及原审被告之一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桓台购物广场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