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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380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家住安微省阜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江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皖K5B0**/皖KG8**挂号半挂车来到华硕陶瓷厂2#装车台路段准备倒车进入装车台内装载货物,被告人江某某叫其儿子江某虎下车到车的左后方去指挥倒车。因被告人江某某未注意观察左后方,皖K5B0**/皖KG8**挂号半挂车的左后侧车身就将江某虎挤压在黄某页停在装车台内正在装货的豫PG19**/豫P5X**挂号半挂车车头右侧,造成江某虎当场死亡、豫PG19**/豫P5X**挂号半挂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公交认字[2015]第2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场群众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告人江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待交警到达现场后跟随交警到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江某虎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页、黄某轮、陈某轮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死亡证明及尸检报告、高安市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匡正鉴定(2015)车检字第246号机动车技术性性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公交认字(2015)第2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书、交通肇事伤、亡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害人江某虎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江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