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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8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王海军、缪张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海军,缪张龙,程黎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8126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勤,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海军。被告:缪张龙。被告程黎峰。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王海军、缪张龙、程黎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0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