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8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王海军、缪张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海军,缪张龙,程黎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8126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勤,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海军。被告:缪张龙。被告程黎峰。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王海军、缪张龙、程黎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0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