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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甘0423执保364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孔燕,周春瑜,郝国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261号申请人:魏孔燕,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周春瑜,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郝国珺,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人魏孔燕与被申请人周春瑜、郝国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杨中栋以其所有的甘xxxx**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魏孔燕提供担保的杨中栋所有的甘xxxx**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周春瑜、郝国珺的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