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7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润梅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冠智能机器人集成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王润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7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冠智能机器人集成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月花。委托代理人:王大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润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苟三元,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创冠智能机器人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创冠公司的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的全部判项,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1、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11841.8元及利息(利息从一审起诉之曰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被上诉人实际偿还之日);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王润梅的二审答辩请求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一审裁定所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裁定。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润梅系创冠公司员工,其所借款项用于支付培训班食宿费、教材费、交通费,属于职务行为,其与创冠公司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4号)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王润梅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创冠公司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原审驳回创冠公司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