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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兴华与被执行人任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华,任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华,男,1953年8月8日生,汉族,住X县X路X路口X公司X便民店,农民。被执行人:任民强,男,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X县X镇X村*组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兴华与被执行人任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芮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晋08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