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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欧阳杰、吴正华、吴庸、福建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欧阳杰,吴正华,吴庸,福建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李有根。被执行人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法定代表人欧阳杰。被执行人欧阳杰,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吴正华,男,汉族,1963年3月2日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吴庸,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被执行人福建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正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欧阳杰、吴正华、吴庸、福建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榕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2014年建闽东小企流贷字14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98万元及利息、偿还2014年建闽东小企流贷字2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53万元及利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欧阳杰、吴正华、吴庸、福建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王秋华执行员  黄少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联燚 百度搜索“”